租赁纠纷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约定解除条件成立,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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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29   查看:1147

编者按: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杨某将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房屋进入拆迁程序为止,房屋进入拆迁时双方应解除租赁协议。2017年5月,镇政府对案涉房屋制定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因被告不同意拆迁协议导致双方至今未签拆迁协议。现被告据此不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杨某将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房屋进入拆迁程序为止,房屋进入拆迁时双方应解除租赁协议。2017年5月,镇政府对案涉房屋制定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因被告不同意拆迁协议导致双方至今未签拆迁协议。现被告据此不同意解除案涉租赁合同。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租赁协议约定,案涉房屋进入拆迁程序,双方解除租赁协议。案涉房屋一直处于空关状态,原告并未实际居住使用,虽然被告尚未与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已经进入拆迁程序,其他住户的房屋已经拆除,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现原告要求解除案涉租赁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尚未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并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显失公平,故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典型意义】

  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进入拆迁程序,双方应解除租赁协议并结清费用。案涉房屋实际上已经进入拆迁程序,被告拒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并不能改变案涉房屋已经进入拆迁程序的事实,故本院认定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于2021年11月11日启东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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