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无效
编者按: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原告王某将位于汇龙镇某新村东门口牛奶亭出租给被告黄某。黄某按约支付了首年租金。2019年9月,黄某向王某表示不再承租牛奶亭。双方未就交接手续达成一致。原告在庭审中自认案涉租赁物未经有关部门的审批亦无产权证,且案涉租赁物现在的位置亦非原来批准建设的地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原告王某将位于汇龙镇某新村东门口牛奶亭出租给被告黄某。黄某按约支付了首年租金。2019年9月,黄某向王某表示不再承租牛奶亭。双方未就交接手续达成一致。原告在庭审中自认案涉租赁物未经有关部门的审批亦无产权证,且案涉租赁物现在的位置亦非原来批准建设的地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支付占有使用费。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牛奶亭未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的,原告主张按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租赁合同的签订体现了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但不能违背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否则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中,案涉牛奶亭未能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提醒合同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之前,应认真审查标的物的权属或审批情况,防止出现合同无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来源于2021年11月11日启东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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