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甲醛浓度超标出租人应承担责任
编者按: 【案情】 2018年8月1日,段某、张某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段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018年8月8日至2021年6月28日,月租金7300元,押一付三,并约定交付房屋影响安全、健康的,张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张某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及押金。 张某入住后感觉身体不
【案情】
2018年8月1日,段某、张某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段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018年8月8日至2021年6月28日,月租金7300元,押一付三,并约定交付房屋影响安全、健康的,张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张某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及押金。
张某入住后感觉身体不适,自行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出房屋内甲醛、TVOC浓度超标。于是,张某以房屋影响健康为由,将段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押金并赔偿损失。诉讼中,段某强制收回房屋并另行出租。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段某、张某及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张某出示的检测报告虽系其自行委托检测,但一定程度可说明房屋存在甲醛、TVOC含量超标的高度盖然性。段某在明知张某已起诉的情况,未与张某达成一致意见,未经法院同意,也未申请法院主持交接房屋,自行将房屋收回,且收回房屋后未及时再对房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便将房屋再次出租,致使房屋丧失了重新鉴定的条件,导致涉案房屋是否存在甲醛、TVOC含量超标处于无法查明的状态。因此,段某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院对于张某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现张某以段某交付房屋影响安全、健康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退还押金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数额,段某主张违约金标准约定过高,法院综合段某的过错、合同履行程度,张某的损失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租金,因房屋存在空气质量不合格的问题,无法正常居住使用,段某应当退还张某相应的租金。关于押金,段某应全部退还。检测费1100元系因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所产生,应当由段某负担。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七条规定,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来源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住房租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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