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免租期租金的处理
编者按:李某与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免租期租金的处理 基本案情 李某(甲方)与某酒店(乙方)于2021年11月6日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1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5日,起租日为2022年2月6日,首年前三个月为空租期。合同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十五日通知甲方,并
李某与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免租期租金的处理
基本案情
李某(甲方)与某酒店(乙方)于2021年11月6日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1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5日,起租日为2022年2月6日,首年前三个月为空租期。合同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十五日通知甲方,并按一个月租金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不退押金。合同履行中,某酒店未与李某沟通、交接即擅自撤场,李某诉请某酒店赔偿三个月房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酒店未经与李某沟通协商即擅自离场、搬走和拆除家具家电,某酒店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免租期,是李某合理预期收取三年返租所给予的优惠,现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某酒店系过错方,其不应完全享有免租期利益,而且《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某酒店提前退租需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李某主张某酒店赔偿三个月房租与其所受损失相当,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在租赁合同中,免租期作为一种常见的优惠条款,通常用于吸引承租人并减轻其初期的经济压力,但出租人给予承租人免租期的目的,在于按期取得整个租赁期内的全部收益,在性质上类似于《民法典》第159条所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对于合同提前解除免租期租金负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一般可参照按照剩余租赁期限占全部租赁期限的比例,并结合双方违约程度与合同解除的关联程度来处理免租期租金问题。本案确立的免租期条款处理规则,较好平衡了租赁双方的权益,避免违约方通过免租期条款获取额外利益,树立诚信守法的价值导向。(来源于2025年1月2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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