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提前退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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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28   查看:1076

编者按:蔡某与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前退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蔡某(乙方、承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7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止,月租金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财务部门和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缴交,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书面

蔡某与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提前退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蔡某(乙方、承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7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止,月租金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财务部门和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缴交,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蔡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足额向某物业公司缴交月租金。2020年4月始,某物业公司通过微信、短信、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向蔡某催租,蔡某均未予回复。2021年11月10日某物业公司将商铺收回重新出租。因蔡某一直未支付租金,某物业公司诉请蔡某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蔡某虽主张其已于2020年4月底搬走,其无需再支付此后的租金。但蔡某未举证证实其搬走时有通知某物业公司并办理完毕商铺返还交接手续,故其关于无需支付此后租金的主张缺乏理据。某物业公司作为出租人,在蔡某拖欠租金且经多次催收未予缴纳,甚至未予任何答复的情况下,应及时查看商铺的状况并及时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商铺以防止损失扩大,根据某物业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发出《律师函》的内容,结合办理退租手续和清空商铺需要的合理期限,以及蔡某在收到该短信后仍未及时清缴欠费,应视为蔡某以实际行为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7日,蔡某应向某物业公司支付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10月27日的租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租人违约导致提前退租而引发的纠纷,透过本案可知,承租人负有及时与出租人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及时将房屋交还出租人的义务,尤其要避免一走了之,而使租赁房屋处于空置状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出租人而言,在承租人确无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催告与交接,否则产生扩大损失的须自行承担。本案对引导租赁双方规范退租、减少纠纷诉讼、促进租赁物的有效利用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来源于2025年1月2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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