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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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时未如实披露已设定抵押权的事实,应赔偿承租人因抵押权实现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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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查看:1279

编者按:缔约时未如实披露已设定抵押权的事实,应赔偿承租人因抵押权实现而遭受的损失——李某诉某实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出租人某实业公司与承租人李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前,未向李某如实披露租赁土地已设定抵押权的事实。合同履行中,因抵押权实现,出租人由某实业公司变更为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受让人要

缔约时未如实披露已设定抵押权的事实,应赔偿承租人因抵押权实现而遭受的损失

——李某诉某实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出租人某实业公司与承租人李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前,未向李某如实披露租赁土地已设定抵押权的事实。合同履行中,因抵押权实现,出租人由某实业公司变更为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受让人要求月租金提高2万元,李某基于前期投入成本尚未回收,且为免于向地上建筑物的多名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考虑,同意买受人提出的租金标准。李某遂诉请某实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的租金差额损失。

  裁判结果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实业公司在缔约阶段未如实告知李某租赁土地的抵押情况,在双方的租赁合同因抵押权实现而解除的情况下,李某有权请求某实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因抵押权实现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主要体现为多付租金,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李某的损失,故综合考虑某实业公司的违约程度、剩余租赁期限比例等因素,对李某合理期限内的租金差额损失予以支持,并判令某实业公司向李某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抵押在先,租赁在后,是“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则。在该情形下,因抵押权实现而导致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解除。在本案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积极实施替代交易,维护下一手租赁交易的稳定。本案对承租人及时止损、减少矛盾冲突的做法予以肯定,引入替代交易规则计算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本案对引导合理维权、减少纠纷诉讼、促进租赁物的有效利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来源于2024年08月22日广东高院发布的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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