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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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违约变更土地实际用途,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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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查看:1341

编者按:承租人违约变更土地实际用途,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某经济合作社诉黄某土地租赁合同案  基本案情  黄某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土地用途为开办养殖场。合同履行中,经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发现,黄某在养殖场内私设电镀厂。某经济合作社遂以黄某变更土地实际用途为由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土地。  

承租人违约变更土地实际用途,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某经济合作社诉黄某土地租赁合同案

  基本案情

  黄某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土地用途为开办养殖场。合同履行中,经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发现,黄某在养殖场内私设电镀厂。某经济合作社遂以黄某变更土地实际用途为由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土地。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某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擅自在农用地上开办电镀厂,致使土地资源受损,某经济合作社有权解除合同。故判决解除合同、限期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

  典型意义

  承租人擅自将约定用于养殖的农用地变更为工业用途,不仅构成违约,而且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本案审理法院通过自觉融入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对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约束和警示,引导租赁双方依法依约使用和流转土地,对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具有示范意义。(来源于2024年08月22日广东高院发布的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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