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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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效且未到期,承租人应赔偿免租期的部分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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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查看:1462

编者按:租赁合同无效且未到期,承租人应赔偿免租期的部分占有使用费——翁某诉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出租人翁某与承租人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免租期条款。合同履行中,因承租人王某拖欠租金,出租人翁某诉请解除合同并补足免租期租金。经查明,该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

租赁合同无效且未到期,承租人应赔偿免租期的部分占有使用费

——翁某诉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出租人翁某与承租人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免租期条款。合同履行中,因承租人王某拖欠租金,出租人翁某诉请解除合同并补足免租期租金。经查明,该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对合同无效各负50%过错。但双方设定免租期的真实意思,可以作为处理免租期租金收益损失的参考,故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剩余租赁期限比例计算免租期内的占有使用费,并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判决由承租人赔偿其50%给出租人。

  典型意义

  出租人给予承租人免租期的目的,在于按期取得整个租赁期内的全部收益,在该目的未能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予以适当赔偿。从承租人的角度,其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免租期内的占有利益,也应相应返还。本案确立的无效合同免租期条款处理规则,较好平衡了租赁双方的利益,避免不诚信的一方通过无效合同获取比有效合同更多的额外利益,树立了诚信守法的价值导向。(来源于2024年08月22日广东高院发布的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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