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轻微漏水,可以拒交租金吗?
编者按:“小题大做”不占理,违约后果需自担——房屋轻微漏水不是拒交租金的理由 案情简介 出租人青岛某置业公司与承租人匡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涉案网点房屋约1600平方米,租期5年,免租期一年,合同还对租金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青岛某置业公司起诉称承租人匡某租赁涉案房屋3年一直未交租金,多次催交,
“小题大做”不占理,违约后果需自担
——房屋轻微漏水不是拒交租金的理由
案情简介
出租人青岛某置业公司与承租人匡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涉案网点房屋约1600平方米,租期5年,免租期一年,合同还对租金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青岛某置业公司起诉称承租人匡某租赁涉案房屋3年一直未交租金,多次催交,仍然不交租金,所以要求匡某解除合同,交纳欠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匡某抗辩称,涉案房屋存在漏水,导致其不能使用,是青岛某置业公司违约,青岛某置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匡某未交租金是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应依约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对其未交纳任何租金的事实明确认可,承租人该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迟延交纳租金,出租人催交后仍不交纳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匡某交纳租金等。
法官点评
租赁合同关系中,提供适租的房屋是出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交纳租金则是承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在出租人如约交付了房屋、承租人长期正常使用的情形下,以房屋存在轻微问题而拒交租金,是构成违约的行为。当然,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出租人也负有维修房屋等义务。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经常会出现房屋漏水等问题,建议双方在合同中对房屋维修等义务明确约定,避免出现分歧。本案中出租人具有维修房屋的义务,但是在出现漏水的情况下,承租人应积极告知出租人漏雨的情况并通知其进行维修,如果出租人没有及时维修,承租人也可先行维修,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如果出租人未及时维修的后果足以影响房屋正常使用,足以影响承租人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承租人既使用租赁房屋又以此拒绝交纳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来源:青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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