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后涉及拆迁,拒不搬离租赁场地且不缴纳租金的承租人无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编者按:上诉人青岛某材料站与被上诉人青岛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到期后涉及拆迁,拒不搬离租赁场地且不缴纳租金的承租人无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基本案情 本案系因房屋拆迁利益分配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3年出租人青岛某材料站与承租人青岛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15年7月1日。合同到期后,青岛
上诉人青岛某材料站与被上诉人青岛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到期后涉及拆迁,拒不搬离租赁场地且不缴纳租金的承租人无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基本案情
本案系因房屋拆迁利益分配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3年出租人青岛某材料站与承租人青岛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15年7月1日。合同到期后,青岛某材料站向青岛某公司发出合同于2015年8月解除的通知,但青岛某公司一直占用案涉房屋至2018年房屋拆迁,期间也未向青岛某材料站交纳占用费。青岛某公司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到期后仍继续有效,并要求青岛某材料站向其支付房屋拆迁补偿的各项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于2015年7月1日到期,双方再未续签合同。上诉人某材料站于2015年8月向被上诉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合同于2015年8月解除。合同解除后,被上诉人不但未按照约定腾出房屋,而且未缴纳房屋占用费直至房屋2018年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是政府对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剩余期限经营的可得利润损失以及搬迁、装修等的合法补偿,该补偿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有权占有房屋的人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被上诉人无偿占有房屋三年多且未支付对价,与房屋相关的所有补偿均应当归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上诉人所有。判决驳回青岛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按照我国关于房屋拆迁与补偿的法律规定,拆迁补偿的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并非承租人。但承租人在正常承租、经营期限内因拆迁行为造成经营不能,房屋所有权人可就其获得的拆迁补偿对承租人予以合理补偿。本案中,拆迁行为发生于租赁合同期满三年之后,拆迁行为并未对承租人在租期内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产生影响,承租人与拆迁行为并无实际上的利害关系。且租期届满后出租人已明确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仍拒不腾房且长期无偿占有房屋。如果对承租人给予拆迁补偿,将使得承租人基于其不合法、不诚信的行为获利,这既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亦违反了商事交易的等价有偿、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将导致承租人为获取拆迁利益而拒不腾房,影响城市更新的有序推进。对拆迁补偿利益的合理分配,既符合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为服务城市更新发挥司法指引作用。(来源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发布的涉拆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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