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租赁合同无效情形下拆迁收益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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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7   查看:1124

编者按:上诉人青岛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辛某某与上诉人青岛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孙某某及原审第三人青岛市某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合同无效情形下拆迁收益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分配  基本案情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10年租赁合同,承租人租赁案涉房屋用于开办公司生产经营,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增建。房屋租赁

上诉人青岛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辛某某与上诉人青岛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孙某某及原审第三人青岛市某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租赁合同无效情形下拆迁收益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分配

  基本案情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10年租赁合同,承租人租赁案涉房屋用于开办公司生产经营,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增建。房屋租赁第二年,案涉房屋被政府统一拆迁,出租人作为房屋产权人,领取了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评估补偿费、经营性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承租人起诉请求出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拆迁补偿费用以及装修增建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无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相关证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案涉房屋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但承租人租赁案涉厂房后在其中实际进行着生产经营,在租赁期限内,因拆迁行为直接导致了其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并进行生产经营,势必产生相应损失,故基于公平原则,在出租人实际获得相应拆迁补偿的情形下,承租人主张分配相应的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应当获得支持。本案中,根据承租人提交的厂房照片、装修发票、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增建,故基于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租人亦应当给予承租人相应的装修补偿。

  典型意义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当因为征收等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即便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租人作为实际承租使用房屋的一方,因房屋拆迁而遭受停产停业、搬迁等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如征收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偿金、搬迁补偿金全部由出租人享有,则会产生严重的利益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和自然正义。因此,应当就相关补偿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对于房屋的装修损失,承租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增建。因而,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例如装修的合同、发票,装修前后的照片对比等。在承租人能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装修损失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在已领受补偿的范围内对承租人的装修损失进行补偿。(来源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发布的涉拆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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