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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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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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认定装饰装修合同性质应考察合同核心要素,包括针对特定建筑物的施工内容、工程地点、工期、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及按工程量结算造价等。若超出单纯提供劳务范畴,具备工程建设特征,则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能否协议管辖?

鲁法案例【2026】194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提供B公司办公大楼(坐落于B地)墙板生产和安装施工,合同条款中详细包含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要求、技术资料交付、竣工验收程序以及按面积结算工程造价等内容。工程完工后双方签署了《结算单》,《结算单》中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款项等内容,并约定“若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因款项支付产生纠纷,A公司向A地人民法院起诉主张B公司向其支付49000元。被告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案涉合同性质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主张的款项是双方确认工程量结算后工程款尾款,且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B地法院专属管辖。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核心在于准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包括针对特定建筑物(办公楼)的墙板安装施工、工程地点,工期、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及按工程量结算造价等核心要素,均显著超出了单纯提供劳务的范畴,具备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的本质特征,且原、被告签订的《结算单》亦印证了案涉工程属性,原、被告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本案争议实质系履行装饰装修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款支付纠纷,案由应确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B地,故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B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另,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A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B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本案移送B地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裁定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有利于法院审理案涉不动产状况及后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分包、监理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应区分合同项目为普通家庭装修,还是大型建设工程装修,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然很多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协议管辖内容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作者:马成军、孙宁 来源:高青县人民法院  山东高法)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装修合同属于什么性质?

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合同包含特定建筑物施工、工期、质量标准、验收及按工程量结算等要素,即具备建设工程合同特征。

问题2:家装合同是承揽合同吗?

答:不一定。若仅提供劳务可能属承揽合同,但涉及建筑物墙板安装、工期、验收等工程建设内容的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问题3:如何区分装修与承揽合同?

答:看是否超出单纯提供劳务范畴。具备针对特定建筑物的施工、工期、质量、验收及工程量结算等要素的属建设工程合同。

问题4:装修合同应具备哪些要素?

答: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技术资料交付、竣工验收程序及按面积或工程量结算造价等。

问题5:结算单能否改变合同性质?

答:不能。结算单仅印证工程属性,合同性质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综合认定。

问题6:工程验收程序有何作用?

答:验收程序是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性质的重要标志,表明合同具备工程建设的管理特征而非单纯劳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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