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编者按: 【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某公司以校办厂名义租赁原告启东某村委会的两排平房用作厂房,被告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后用于服装加工。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被告于2009年向原告交付了2007年、2008年期间租金共计5000元,后未再交付过租金。2020年6月,十三届市委第十四轮巡察二组在巡察中发现该村存在集体资产被占用等
【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某公司以校办厂名义租赁原告启东某村委会的两排平房用作厂房,被告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后用于服装加工。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被告于2009年向原告交付了2007年、2008年期间租金共计5000元,后未再交付过租金。2020年6月,十三届市委第十四轮巡察二组在巡察中发现该村存在集体资产被占用等问题,遂向当地镇党组织发出《立改通知书》,要求对案涉平房出租问题立即整改。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口头租赁协议,并支付相应租金。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村委会作为案涉房屋的管理人有权作为原告主张权利。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但被告实际占用案涉房屋并支付2007年、2008年的租金,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被告自2009年起再未支付过相应租金,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搬离案涉房屋并腾空后交还原告,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中,双方之间事实上成立长期租赁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现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提醒广大承租方,在承租房屋时应签订明确的书面租赁合同,就租赁期限、租金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防止出租人解除合同而造成损失。(来源于2021年11月11日启东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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