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擅自转租合同无效
编者按: 【案情】 2018年6月,杜某(承租人)与赵某(出租人)签订《承租房屋合同》,约定赵某将一处公租房出租给杜某居住使用。合同签订后,杜某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向赵某交纳相应租金、保证金及服务费。合同履行过程中,杜某被相关管理部门告知涉案房屋为公租房,不允许转租,故杜某于2018年10月20日搬离。杜某诉至法
【案情】
2018年6月,杜某(承租人)与赵某(出租人)签订《承租房屋合同》,约定赵某将一处公租房出租给杜某居住使用。合同签订后,杜某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向赵某交纳相应租金、保证金及服务费。合同履行过程中,杜某被相关管理部门告知涉案房屋为公租房,不允许转租,故杜某于2018年10月20日搬离。杜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补偿损失费(搬家费200元、来法院的损失费1500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公租房具有保障性质,杜某与赵某签订的承租房屋合同违反了国家对于公租房的管理秩序及城市管理秩序,系无效合同。关于杜某主张的损失费,因杜某认可在租赁涉案房屋时亦知晓房屋为公租房,故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杜某亦存在过错,且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产生了搬家费损失,因诉讼产生的损失亦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其主张的损失费法院不支持。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来源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住房租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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