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约免租期租金损失由谁承担
编者按: 【案情】 2018年2月8日,王某就一处房屋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房屋委托出租协议》,委托出租期限自2018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房屋委托期内开始的前90天为免租期,某公司免费使用无需向王某支付租金。协议签订后,王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某公司,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租金至2019年2月15日。 2
【案情】
2018年2月8日,王某就一处房屋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房屋委托出租协议》,委托出租期限自2018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房屋委托期内开始的前90天为免租期,某公司免费使用无需向王某支付租金。协议签订后,王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某公司,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租金至2019年2月15日。
2019年1月27日,王某与某公司工作人员赴案涉房屋处协商租赁事宜,某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某公司工作人员将房屋钥匙留置在案涉房屋处离去。2019年2月20日,王某致电某公司询问是否继续租赁涉案房屋,某公司表示不再租赁。
2019年5月,王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违约金5400元并赔偿两个月免租期的房屋租金5200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明确表示不再租赁涉案房屋,故《房屋委托出租协议》系某公司原因提前解除,某公司构成违约,判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5200元违约金。综合《房屋委托出租协议》的约定以及免租期的设定初衷,应认定《房屋委托出租协议》约定的90天免租期与3年的租赁期间相联系,某公司仅履行一年即要求解除《房屋委托出租协议》,如若享受90天的免租期有违公平原则,故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履行合同期间所对应的免租期租金5200元属于合理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某公司给付王某5200元免租期租金。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住房租赁典型案例)
本文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