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在村里但人长期在外,征地补偿还能拿到吗?
编者按: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户籍登记为主要判断标准。长期在外居住、外嫁女随迁入户的配偶子女,只要户籍未变动,均享有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征收时有权获得补偿安置,不能因不在村居住而被排除。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陈某行政征收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5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B。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C。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D。
法定代理人:某A(某D母亲)。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街道办事处。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某A、某B、某C、某D(以下简称某A等四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7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信阳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再审称,某A等四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其户籍所在的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在信阳××新区××2017年征收房屋之前,已被土地征收部门征为国有,陈庙组已领取土地补偿款,某A等四人已经取得土地补偿款权利。某A等四人无房屋,此前存在的两间违法建筑已被行政执法主体强制拆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是房屋征收主体而不是土地征收主体,既未征收过某A等四人的集体土地,也未拆迁过其房屋,二审法院责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予以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某A等四人亦未对其诉请的1085500元提供法律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767号行政判决,改判驳回某A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本案中,某A作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某A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某A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基于某A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某A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至于某A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信阳高新区管委会仅以某A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某A等四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确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对某A等四人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认定某A等四人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核实户籍登记状态
首先确认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上的户籍地址是否仍在該村,是否存在迁出、注销等变动。户籍登记是认定成员资格最直接的形式要件。
收集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准备户口簿、身份证、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参与村集体事务的记录、缴纳社保或医保的凭证等,形成完整的成员身份证据链。
主张成员资格与使用权
向征收方或村集体正式提出书面主张,说明户籍登记情况、家庭成员构成、宅基地取得和使用事实,要求确认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
申请补偿安置
基于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补偿安置书面申请,明确要求将其家庭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列明应得的补偿项目和数额。
对排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如征收方或村集体作出排除补偿资格的决定,及时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安置方案。
提起行政诉讼救济权利
行政复议无法解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排除补偿资格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例作为裁判参考。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户口一直在村里但人在外打工,征收时有补偿吗?
答: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并不因此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只要户籍一直未变动,征收时就应当享有补偿安置权利。
问题2: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娘家宅基地被征收能拿补偿吗?
答:能。外嫁女如户籍仍在原村,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各项成员权益,征收时应当获得相应补偿。
问题3:配偶和子女随迁入户后享有征收补偿权益吗?
答:享有。当事人结婚后,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纳入补偿安置范围。
问题4: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还能享受征收补偿吗?
答:需具体分析。如迁回后依法登记为该村常住户口,且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可主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需结合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问题5:村集体说“人不在村就不给补偿”,这合法吗?
答:不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长期在外居住而丧失,村集体以“人不在村”为由排除补偿资格的做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属于违法侵害成员权益。
问题6:女儿出嫁后户口未迁,村里收回宅基地怎么办?
答:村里无权擅自收回。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如村里强行收回或排除补偿资格,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乡级政府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