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违规租用居民住宅楼开办餐馆,租赁双方均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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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5   查看:1416

编者按:违规租用居民住宅楼开办餐馆,被查被罚被停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租赁双方均有过错  案情简介  张某承租杨某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于经营餐饮。在经营过程中,因楼上居民向当地食药所举报,导致张某无法继续经营,被迫搬离涉案房屋。后双方对租金退还及装修费用承担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租赁杨某住宅房

违规租用居民住宅楼开办餐馆,被查被罚被停业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租赁双方均有过错

  案情简介

  张某承租杨某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于经营餐饮。在经营过程中,因楼上居民向当地食药所举报,导致张某无法继续经营,被迫搬离涉案房屋。后双方对租金退还及装修费用承担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租赁杨某住宅房屋并在其中经营餐饮违反了《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张某已经被责令停业,现双方均要求确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准许。因双方对涉案房屋性质为住宅,以及对不允许在该类房屋开办餐饮经营均为明知,因此双方对本案合同的解除均应承担责任。

  法官点评

  生活中,经常出现在住宅房屋经营餐饮,及在经营餐饮过程中,因噪音、油烟等问题与居民发生纠纷的情况。《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知不应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但出租人仍出租给承租人作为餐饮服务场所,而作为承租人的张某明知是住宅楼,还进行餐饮经营并进行大量装修。本案合同因违反规定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出租人蒙受了租金损失,承租人不仅无法正常经营,还产生了装修费损失。因此,在租赁经营场所时一定注意审查房屋的性质,确定是否可以用作经营场地,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来源:青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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