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租房遇“毒屋”?法律为健康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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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30   查看:1065

编者按: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出租人必须确保房屋符合基本居住和安全标准。即便租客签约时知晓房屋刚装修,只要存在危及健康的安全隐患,如甲醛严重超标,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法院依法支持租客解约请求,彰显法律对人身健康权的优先保护。出租方不得以“已看房”“自愿承租”等理由规避责任。

颜某诉李某某甲醛超标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通过中介公司将其房屋出租给颜某居住使用,租赁期限一年,租金每月1650元。同时约定,出租人隐瞒该房屋重大瑕疵或者该房屋存在交付时无法发现的重大隐患,承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有其他损失由违约方据实承担。颜某入住后,闻到很浓的甲醛味,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室内甲醛超标178%-200%,二甲苯部分超过国家限定标准。颜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及押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出租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符合居住标准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现承租人颜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存在甲醛严重超标的情形,鉴于甲醛系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危害承租人的身体健康,故李某某出租不符合居住标准的房屋,构成根本违约。法院认定颜某有权解除合同,李某某应当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也明确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上述规定旨在充分保障承租人的人身健康安全,出租人不能以事先看过房、明知房屋装修时间较短等,来对抗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撰稿单位:锡山法院(来源于无锡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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